首先,陈宇律师给在座的各位律师们介绍了“房改房”的概念。即“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其次,陈宇律师列举了一系列案例,由此引出关于“房改房”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房改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是否使用已故配偶一方的工龄?”“房改房单方处分的合法性?”及“工龄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等。对于前述法律问题,在有着几乎相同事实的案例中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陈宇律师对此作出了解读并进行了观点概括,即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归因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不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也就是说关于“房改房”在2013年4月8日前,工龄非财产或财产利益,仅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应以购房款的性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2013年4月8日后,工龄具有财产权益性质,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陈宇律师抛出了几个值得大家共同探讨的问题:第一,关于“房改房”的相关法律适用时间节点是什么?第二,关于“房改房”的处分行为应当全部无效还是应当部分无效?第三,“房改房”如果以遗嘱形式处分,遗嘱效力应当如何?在座的各位律师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陈宇律师此次讲座,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在座的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充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再次加深了在座律师对“房改房”相关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