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动态】颐衡律师窦泽成第十二期“星火计划”宣讲——《刑事犯罪中与性相关的两三事》

发布时间: 2022-08-15 浏览次数:313

2022年8月12日上午,我所青年律师人才养成项目“星火计划”第十二期活动如期开展。本期活动由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窦泽成主讲,为大家带来主题为《刑事犯罪中与“性”相关的两三事》的刑事业务讲座。

窦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办案经历,将代理过的比较典型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第一,介绍卖淫案

李某和冷某均在KTV工作,知道KTV内有有偿陪侍的“公主”。某日,冷某组织聚众淫乱,因少人,让同事李某推几个“公主”给她。李某就微信推了3个“公主”给冷某,最终有两名“公主”参与了冷某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案发当时,冷某等人被举报,公安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对冷某、李某等人刑事拘留。

虽然公安机关是以聚众淫乱刑事拘留李某,但是李某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行为,并且其没有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逮捕李某。

窦律师又简单向大家介绍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区别。

第二,强奸案

在讲解强奸案中,窦律师主要向大家讲解两个知识点:其一,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应当予以排除;其二、在醉酒状态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第三、猥亵案

窦律师以最高检指导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为例,向大家讲解猥亵儿童案。本案指导意义是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讲解结束后大家各抒己见,现场讨论气氛活跃,青年律师纷纷发表观点。对窦泽成律师本次带来的刑事业务知识受益匪浅,从不同角度增加了更多专业知识点的延伸,让业务能力更专业是每个颐衡律师秉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