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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朋友经营一家运输企业,前一段时间资金周转紧张就找李先生借款10万元,但是由于李先生手头并没有现金,就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朋友。“都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心想着帮他应个急,他答应我两个月后还款,并且支付信用卡的利息。”李先生告诉贾殿兴律师,但是半年过去了,朋友一直没给我钱,现在银行联系我让我还钱,“这个钱不是我使用的,银行找我还钱,我是否需要还?还是跟银行说明情况,让银行找我朋友就行?”
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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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还上这笔钱后能否向我朋友主张要求还款呢?”针对李先生的问题,贾律师表示,您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您与朋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您朋友应该返还这10万元。但是,您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贾律师表示,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
王先生老家在潍坊,名下有一辆私家车上下班使用,前段时间,王先生打算开车回老家,为了平摊一下油费和高速费,就在一个平台接了个 “顺风车” 订单,车上载了两名乘客。
“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乘客也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后来我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承担保险责任,可保险公司却以 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偿。”王先生感到很委屈,自己就接了这么一次顺风车订单,怎么就改变用途了呢?他询问律师,保险公司这么拒赔到底合不合理?
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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