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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时30分刚过,许青萍律师就接到了市民张先生的来电咨询,最近几天张先生正为自己的一个重疾险理赔上火。
“前段时间,我突然胸痛得厉害,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全家人就想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张先生告诉许青萍律师,“可保险公司说我的心肌酶指标只升高到正常值的3倍,保险合同要求是5倍以上,因此拒绝给我支付重疾保险金。”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许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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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详细了解后表示,张先生这份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争议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许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明显超出了正常投保人的认知,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大概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您还讲到,对方对这些内容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建议你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孙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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