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2024-12-04 浏览次数:87
亲朋好友之间有金钱往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因为程序缺失证据不全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时有发生。12月3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邀请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张夕营律师和战乾坤律师在线做客,就市民遇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解答,给出合理建议。

律师解答

上午9点30分,热线电话如约响起,张夕营律师接到了郑先生的来电咨询。“去年我刚工作不久,自己创业的大学舍友就跟我联系,让我借给他1万元钱应急,因为我手头没有存款,就跟他说确实帮不上忙。”后来对方告诉郑先生可以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使用花呗里的钱,并且对方给郑先生发送了一个自己所开店铺的收款二维码。

“我们上学时候关系很好,知道对方创业不容易,因此我处于同学感情就扫码从我的花呗中转过去了1万元。”郑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考虑到我的花呗分期还款需要一定的利息,我就跟他约定了借款利息。

可是,半年过去了,早已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郑先生的同学仍不能还上这笔钱,郑先生也通过每月的工资将这笔花呗欠款还上了。“我想问一下律师,我的这种情形属不属于民间借贷?我同学是否应该履行我们当时的借款约定,还本付息?”郑先生来电咨询。

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夕营

律师解答

张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借钱给别人,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律师表示,如今郑先生的同学不还钱,郑先生实在索要无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从您的描述中可以得知,你们双方对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这件事都属于明知状态,也就是说你们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起诉后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您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要求,但是对你们约定的利息大概率不会支持。”张律师提醒,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战乾坤

律师解答

当天上午,战乾坤律师接到了市民王女士的来电。王女士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刘先生以个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向刘先生出借一笔款项,并约定利息。
“后来,我丈夫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对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我丈夫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女士表示,不仅仅是自己的丈夫收到了传票,对方也向法院申请让王女士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丈夫借的这笔巨款我压根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也没签字,我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战律师表示,刘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该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则无权要求王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半岛问法热线

问题1:借款遇上“砍头息” “高利率”,借款本金怎么算?

2023年7月,刘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杨先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中约定刘先生向杨先生借款20万元,于2024年4月10日前还清,双方约定了月利率2%。借款当日,杨先生扣除3万元利息,将17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刘先生。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未按约定还款,杨先生就找到刘先生,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先生询问律师,当初自己只收到17万元,杨先生的借款本金应该怎么算?且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可以要求降低利息?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刘先生的描述,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杨先生已将3万元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刘先生实际借到的款项为17万元,因此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7万元。关于双方约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已超出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大概率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要注意甄别“砍头息”和“高利率”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2:借款人用虚拟货币还钱是否有效?
2023年4月,王先生夫妇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周先生借款6万元,王先生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2024年3月,王先生的妻子向周先生偿还了4万元,王先生提出通过某金融平台,用虚拟货币向周先生偿还剩余的2万元。由于两人都有在该金融平台进行投资,周先生就同意了王先生的提议。事后,王先生操作的金融平台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进行打击,现已关闭。周先生询问律师,王先生用虚拟货币偿还借款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虚拟货币不同于人民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作为借款的标的物。实际上,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背后的平台是可以自由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王先生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达到抵偿债务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王先生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3: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孙先生与黄先生系多年好友。2022年二人协商后决定合伙经营饭店,孙先生就向黄先生转款13万元作为投资款。2023年,由于某些原因孙先生决定退伙,他与黄先生经过结算,黄先生向孙先生出具9.5万元借条一份。之后孙先生多次向黄先生催讨欠款,可黄先生拒绝偿还欠款。孙先生询问律师,黄先生给自己打了借条,是否应该认定为借贷关系?
律师说法:根据孙先生的描述可以得知黄先生出具借条的背景、原因及过程,这些可以证明黄先生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具有结算性质,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孙先生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该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黄先生应对借款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4:借款人涉嫌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罗先生与孔女士和李女士是老同事,平时关系也不错。2022年2月,孔女士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让罗先生作担保人。孔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3年5月7日,月利息1.5%。并约定担保人对借款人以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借款人无力还款由担保人负责还款。因为是多年的老同事了,罗先生也没有多想,就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字。后来,借款人孔女士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李女士就找到罗先生,要求他偿还孔女士的借款,罗先生询问律师,借款人孔女士系诈骗,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通常要从以下几点来判断。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次,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再次,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借贷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最后,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根据罗先生的描述,虽然借款人孔女士涉嫌犯罪,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李女士作为出借人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也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借贷的情形,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为有效合同。罗先生在借贷合同上签字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即需要向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
问法感悟:
张夕营律师:民间借贷在平常生活中常有发生,发生纠纷的案件也比较多,有很多债务人借款后玩失踪,债权人联系不上债务人,或者是在取得法院判决书后,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导致债权得不到实现。针对这些情况,律师建议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为了减小出借人的风险,尽量完善借条的各项内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通讯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另外,出借人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以及担保人连带担保,以保证借款到期后最大程度上追回款项。
战乾坤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但是普遍存在证据不足导致最终败诉的情况,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发生,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出借款项时就应与借款人约法三章,最基本的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约定明确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律师费等;其次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并保留好转账凭证;最后,在索要款项时要保留好证据,例如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来证明借款人违约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