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修法力度较大,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均作出较大的调整,将对我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赵纯永及其团队律师就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内容进行了梳理,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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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1.资本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增设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除外(新《公司法》47条)。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由认缴转为实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新《公司法》98条)。
(3)存量公司调整期:新《公司法》实施前已成立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调整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公司法》266条)。
(4)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新《公司法》152条)。
(5)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类别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新《公司法》144条)。
(6)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无面额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发行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新《公司法》142条)。
(7)常态化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54条)。
(8)出资形式扩展:在法律层面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新《公司法》48条)。
(9)明确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新增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新《公司法》140条)。
(10)取消无记名股票和债券发行: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必须记名,取消无记名股票、债券的发行((新《公司法》147条、197条)。
2.资本运作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删除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转让人股东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通知其他股东,确认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84条)。
(2)瑕疵股权转让责任承担: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88条)。
(3)新增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当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填补公司亏损后,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新《公司法》214条)。
(4)新增简易减资: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简易减资程序中,公司减资的公告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而无需通知债权人(新《公司法》225条)。
(5)同比减资为原则,非同比减资为例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同比例减少出资额,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新《公司法》224条)。
(6)新增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后,简易注销公司登记(新《公司法》240条)。
(7)新增利润分配期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新《公司法》212条)。
(8)新增财务资助制度: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除外(新《公司法》163条)。
(二)优化公司登记程序及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登记
(1)新增法定公司登记公示事项:新增公司法定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新《公司法》32条)。
(2)新增非登记事项公示义务:新增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下列事项: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新《公司法》40条)。
(3)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变更后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新《公司法》35条)。
2.公司治理
(1)董事会职工代表范围扩张: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应当设董事会职工代表的规定(新《公司法》68条)。
(2)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当催缴。催缴后股东未缴纳的,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新《公司法》51条、52条)。
(3)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新《公司法》69条、121条)。
(4)取消经理职权法定制: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职权不由法律专门规定,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行使(新《公司法》74条)。
(5)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任:取消执行董事改称董事(新《公司法》75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10条)。
(6)明确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新《公司法》46条、95条)。
(7)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立法层面明确董监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180条)。强化关联交易的限制,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系的人均构成关联交易主体(新《公司法》182条)。董监高对抽逃出资(新《公司法》53条)、违规财务资助(新《公司法》163条)、违规利润分配(新《公司法》211条)、违法减资(新《公司法》226条)等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新增董事责任保险规则:本次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典型趋势就是强化董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新增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险的规定以降低董事任职风险(新《公司法》193条)。
(三)股东权利保障、公司体制变革
1.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障
(1)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新《公司法》57条、110条)。
(2)新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新《公司法》89条)。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161条)。
(3)公司章程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新《公司法》115条)。
(4)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至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公司法》189条)。
2.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1)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一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92条)。
(2)删除一人有限公司专章:删除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限制,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23条)。
3.国家出资公司
(1)国家出资公司范围: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168条)。
(2)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新《公司法》170条)。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新《公司法》173条)。
(4)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新《公司法》1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