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 | 新《行政复议法》下企业行政处罚维权策略简析

发布时间: 2024-08-21 浏览次数:247
一、引言
随着我国监管政策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当前环境下,企业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许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合规管理等原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侵权、数据隐私泄露等。这些问题给企业自身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压力。行政处罚愈发成为企业面临的诸多挑战之一。如果遇到行政处罚,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经济损失、影响声誉、增加管理成本等诸多方面,也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投资和发展计划。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上述两部法律的修订,对企业家合法合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标准,增强了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对于企业家来说意味着更清晰的法律边界和更稳定的经营环境。同时,《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强化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为企业家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法律救济手段,能够在遇到不当行政处罚时更快速地寻求纠正。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共同为企业家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企业家更加注重企业的合规经营,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本文拟就上述新法下企业行政处罚应对策略进行简析,以便帮助企业家在应对上述困境时更好的解决问题。

二、行政法律事务与行政复议概述

2.1行政法律事务概述

对大多数企业家而言,相对于了解更多的民商事法律以及刑事法律,大部分人对于行政法律事务知之甚少,本文所讨论的行政法律事务,讲得就是企业及企业的高管如何处理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用通俗直白的语言说,就是指行政机关(例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等等)在行使行政职权(例如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与行政相对人(即被处罚的企业、被处罚的企业高管)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地位的特殊性,受到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就是当企业被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因为企业违反环保要求,被处罚款),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该罚款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确凿,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予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如果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说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在上述处理方式之外,新增了行政调解的处理方式,在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三、合理利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修订中,对于听证制度进一步明确,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听证期限,确认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上述修订值得企业家们深入研究。
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新增“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从立法者本意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有意将所有较重行政处罚全部纳入听证范围的鲜明意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
同时,新《行政处罚法》的第六十五条中新增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由此确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凸显了听证程序之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性,也体现了新《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的保护,使得听证过后的证据和事实更加准确,从而避免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对企业而言,新《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完善更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使得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公开,同时维护自身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利于查清事实,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行政复议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

4.1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行政复议法》明确地增加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新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行政垄断、受教育权的保护、行政协议等行为明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大地拓宽了主渠道的宽度,一方面使得行政复议将更为深入地切入一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另一方面则明确了这些行为在救济过程中可以申请复议机关予以解决。
4.2明确了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
新《行政复议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目标导向,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办案的重要内容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明确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开展调解。
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将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定位为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对各类行政争议广泛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定职权,同时赋予复议调解书刚性约束力,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了行政复议工作内容和方式的重大创新,也将使得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能显著增强。
五、青岛市行政复议现状
根据本所的承办经验及对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司法局等官方公布文件的研究,青岛市在行政复议领域的现状展现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23年青岛市行政复议收案4200余件,首次超过行政诉讼量。今年一季度,青岛市行政复议收案量同比增长71%。这表明越来越多的市民和企业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2)争议化解率高:一季度中,80%以上的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了实质性的化解,显示出了行政复议的有效性和高效性。调解和解结案率占到了结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这反映了行政复议机构在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努力。
(3)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出发点:青岛市创新制定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法》,以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的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
以上充分说明,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促进争议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青岛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也反映了青岛市致力于建设更加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复议体系的决心。
六、结束语
对于企业而言,在新法框架下,应当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可能的行政处罚。
(1)加强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日常运营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
(2)及时响应与沟通:一旦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或已接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企业应当迅速作出反应,与行政机关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处罚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听证的权利,及时表达陈述和申辩意见。
(3)合理利用行政复议机制:在必要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行政复议机制,特别是考虑行政调解的方法,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化解难题。
综上所述,新《行政处罚法》与新《行政复议法》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企业应当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