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 | 跨境正义的胜利:从白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看"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新突破
发布时间: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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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正义的胜利:从白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看"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新突破
原创:赵纯永、尤鹏飞
在"一带一路"倡议纵深推进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如何平衡国际公约义务与司法主权?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面临怎样的规则突破?近日,由本所赵纯永、尤鹏飞律师代理的白俄罗斯客户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2024】湘10协外认2号),以一年精心博弈终获胜诉的司法实践,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极具示范意义的"中国方案"。
本案涉及国际贸易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与《海牙送达公约》的交叉适用。被申请人以仲裁机构未通过海牙公约程序送达为由,援引《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b项主张程序瑕疵,试图阻却裁决承认。
本所团队通过大量比较法研究,论证《海牙公约》适用于司法文书送达,而仲裁作为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其送达程序应遵循仲裁规则而非国际司法协助条约。郴州中院采纳该观点,明确"仲裁程序送达不强制适用海牙公约",打破既往裁判中存在的规则混淆。
针对被申请人《纽约公约》第5条"正当程序"的抗辩,法院认定本案仲裁程序中的送达程序,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该规则第三条第(2)项规定,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他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因此,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通过邮寄方式向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送达,不违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国际仲裁庭已经正当通知的情况下,未实际参与庭审,不符合《纽约公约》第5条"正当程序"的规定,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的指导意见》形成呼应,彰显中国司法对国际公约的精准把握。
本案胜诉不仅实现客户权益救济,更深层次映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法治担当。通过司法裁判确立仲裁程序自治原则,弥合"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差异,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跨境争议中的适用提供中国司法注脚。本案裁决有力回击"中国司法保护主义"偏见,实证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权益的司法态度。
当郴州中院的法槌落下,这不仅是某个白俄罗斯企业的胜利,更是中国司法在国际仲裁承认与执行领域确立裁判规则的里程碑。在逆全球化暗流涌动的今天,中国法律人正以专业力量铺设"一带一路"的法治轨道——因为我们都深谙:真正的国际合作,始于对规则共同的敬畏与守护。
本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持续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仲裁裁决跨境执行、外国判决承认等高端法律服务,以实战经验助力客户赢取"二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