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李云鹏律师——《民法典》继承编中遗嘱形式之打印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效力问题!(后附遗嘱公证办理手续)

发布时间: 2022-02-24 浏览次数:459

“遗嘱效力”   

《民法典》继承编中的遗嘱形式更加贴合时代发展,真正开启了体现遗嘱人自由意志的自书遗嘱的时代大门。所谓遗嘱继承,更体现遗嘱人分配自己身后遗产的意愿,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谓的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才推定被继承人是愿意将其遗产留给亲属关系中最近的亲属去继承,是尊重其意愿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就会排斥法定继承,即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的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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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新成员”之打印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六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打印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在已经废止的《继承法》中并非法定遗嘱的形式。而打印遗嘱法定化,正是源于当代的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是通过电脑书写,用打印机打印成了基本的写作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打印出来的遗嘱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形式,但对其有效的要件规定得非常严格。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此一来,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增加这个遗嘱方式的重要价值就是民事权利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按照要求去确定遗嘱,来保证其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意愿能够得到真正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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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

而对于《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修改,是对《继承法》做出的巨大改动。其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那么也就是说,即使最后一份遗嘱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同样具有最高的效力!然而,大家虽然清楚这一点,但是往往对于公证遗嘱依然深信不疑。原因无非是,第一,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最为广泛,以致其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固不可摧;第二,即使《民法典》实施了,明文规定了最后一份遗嘱的具有最高效力,但是大家并不完全信任新法是否能够推翻旧观念,甚至是不相信自己是否真的清楚新法的意思;第三,公证机关的公信力赋予了公证遗嘱的权威性,这种观念是根深蒂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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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颐衡律师意见

颐衡律师认为,因为遗嘱是自然人能够根据其意志处分其生前财产的一种方式,而遗嘱继承在《民法典》继承编表现的六种遗嘱形式无一不体现了新法对于逝者意志的尊重。因此,无论是打印遗嘱、自书遗嘱或是公证遗嘱,大家必须要在法律条件允许下,正确选择遗嘱形式,合法使用遗嘱,才能够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附遗嘱公证的必要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遗产产权证明;4.公证处《继承调查表》(公证处提供);5.其他材料视具体公证处需要个别提供